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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月3日起,私募管理人登记应当按照2022年新版清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发布时间:2022-11-24    作者:基金业协会    编辑:转载    转载0    来源:转载    浏览次数:1810 次

2022年6月2日,中基协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为确保平稳过渡,《登记材料清单》设置3个月过渡期,自2022年9月3日起,所有申请机构应当按照新版清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022年6月2日,中基协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为确保平稳过渡,《登记材料清单》设置3个月过渡期,自2022年9月3日起,所有申请机构应当按照新版清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自9月3日开始,私募管理人登记申请就要按照2022年最新版登记材料清单来执行。那么,新版材料清单都有哪些?核心的要求有什么?私募管理人登记的办理流程是什么?系统如何填报呢?本文为大家梳理。


01

私募管理人登记办理流程


众所周知,私募管理人登记可以通过中基协AMBERS系统进行线上申请,具体办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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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私募管理人登记的一般程序包括申请、核查、退回补正、办结、结果公示等。


申请

机构在 AMBERS 系统注册账号、填报申请登记材料、上传法律意见书并提交。

核查

包括齐备性核查和办理环节核查。其中齐备性核查是指基金业协会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对申请机构提交材料的齐备性进行核查。

退回补正

经基金业协会核查后,将登记申请退回给机构,并向机构进行齐备性反馈或办理环节反馈,后续机构应按照反馈意见补充材料并再次提交。

办结

基金业协会对申请机构做出办理通过、中止办理或不予登记的办理意见。

结果公示

在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信息公示界面公示机构申请登记的办理结果及登记信息。



办理结果包括办理通过、中止办理、不予登记。


办理通过

机构登记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基金业协会做出办理通过的办理结果。办理通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不向其出具登记纸质或电子证明文件。

中止办理

机构登记申请材料出现两项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八条中所列“中止办理情形”,基金业协会中止办理该机构登记申请 6 个月。中止办理机构自中止办理之日起 6 个月后可再次提交登记申请。

不予登记

指机构登记申请材料出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九条中所列“不予登记情形”,基金业协会不予办理该机构登记,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02

私募管理人登记核心要求


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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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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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要求


私募管理人的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比例≥25%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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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或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中基协AMBERS系统中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共分为五种情况:


1、持股50%以上的;

2、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3、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且表决权持股超过50%的;

4、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5、在无法满足前述认定标准时,可以在系统中填报“第一大股东”,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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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基协的要求,如果同一机构、个人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管理人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管理人的目的、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避免同业竞争的制度安排等,应当提交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实务中同一实控人名下设立两家及以上同类型的私募管理人比较困难,一般以大型央国企机构股东为主,如果实控人是自然人很难审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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